工伤认定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2025-02-05 18:07:3697 次浏览

最佳答案

申请人:XX县XX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XX号。负责人:XXX,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负责人: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2024]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2024]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XXX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一、XXX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XXX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只在开机时才开始工作。2024年10月8日上午XXX受伤当时,XXX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XXX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而此时的XXX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XXX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尽管XXX吃住均在厂内,但其受伤的具体情况需分清,仅凭在厂内受伤就认定为在工作场所受伤,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XXX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XXX的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XXX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XXX操作旋切机。因此,XXX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破坏了申请人的生产行为。

二、被申请人认定XXX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证人与XXX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XXX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被申请人在向XXX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XXX的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全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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