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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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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实习律师的申请与管理工作,以下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相关条件,实习证的申领、审核、发放流程,实习期间的管理要求,以及实习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内容。
实习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无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申领、审核、发放流程如下: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需审核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至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包括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原单位辞去原职的证明、无业证明、档案存放证明、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材料及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律师事务所还需提供关于本所及指定的指导律师的条件说明及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省辖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遗失或损坏时,由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省辖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或换发。实习期为一年,包括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放弃实习、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或无正当理由转往他所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丧失接收条件或怠于履行指导职责而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中断原因发生起30日内申请转所实习。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需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并建立实习工作记录。同时,应当接受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按照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安排。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考核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下一年度的集中培训。实习人员缺课达1/5以上课程的,取消培训资格。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承办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不得不遵守集中培训纪律;不得有其他不符合实习要求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实习期满,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向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提交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实习日志、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品行及执业能力的考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省辖市律师协会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考核。考核合格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违规行为或实习内容达不到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要求的,认定为实习考核不合格,实习人员需重新实习或由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作出决定,并通知实习人员本人。情节严重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责令其停止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实习人员对省辖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提出复查申请。省律师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复查,并作出最终决定。省律师协会的最终决定由律师事务所送达实习人员。不能送达的,通过公告送达。责令停止实习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建立实习人员实习档案,实习人员获准律师执业申请的,实习档案并入其执业档案,未获准律师执业申请前,实习档案永久保存。实习人员被责令停止实习、实习人员考核公示情况和考核结果,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律师协会备案。律师协会对实习工作的指导管理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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