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2025-02-11 07:35:5886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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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旨在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察遵循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人岗相适、人事相宜。考察情况应全面、客观、真实、准确,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组织实施。

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及相关单位应配合考察工作,客观、真实提供有关情况。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情况提出意见。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差额确定考察人选,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一般等额确定考察人选,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差额确定,差额考察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一般不超过2:1。

考察内容全面,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考察时核实考察人选提交信息的真实性、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是否具有回避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匹配度等。

考察人选如有特定情形,还需考察相应情况。考察应深入基层,了解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工作表现、干部群众的认可度,以及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的服役期间表现情况,对具有国(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人员,可通过适当方式或委托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对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对报考要求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严格甄别、准确认定。

考察不得有特定情形,如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被开除团籍,被机关辞退未满5年,高等教育期间受开除学籍处分,国家考试舞弊等。考察工作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考察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与考察人选所在单位沟通、发布考察公告、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听取意见、面谈了解情况,综合分析考察材料,撰写考察报告。考察工作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相关部门及时受理投诉、申诉、控告或检举。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了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包括提交不实申请材料、考试作弊、妨碍体检、考察等行为,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包括泄露试题、违反工作纪律等。

处理程序包括当场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制止与记录,告知违规违纪事实与处理决定,复核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以及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录用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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