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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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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首要目的。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等法规和规范性文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预案旨在应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所引起的,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管委会主任是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均应当服从管委会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本预案组织体系包括成立经济技术开发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并设立运行机制。针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通过预测预警系统、信息收集与分析、地质灾害险情巡查、预报预警发布、发放“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等措施,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应对。
为了确保预案的有效执行,我们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预案管理由管委会制定,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由国土分局牵头及时修改完善,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对贡献突出需表扬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严格问责和处理;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者应急防治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能够有效进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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