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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章程(暂行)西安工程大学章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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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旨在实施全面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学校正式名称为西安工程大学,英文名称为X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缩写为“XP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南路19号。
第四条 学校为教育部与陕西省共建,以陕西省为主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质量立校、科研强校、人才兴校、特色发展为目标,建设纺织服装特色新型现代化教学研究型大学,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 弘毅 博学 笃行”。
第八条 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人才培养为学校核心任务,开展文化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设置工学、理学及其他学科,根据国家要求、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规模,适时调整学科结构。
第十一条 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授予各类学位。
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实行常任制。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为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
第二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院,作为实施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二级办学实体,在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院长负责学院事务总负责,定期向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依据。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公平教育、利用资源、公正评价、参与管理、提出意见、申诉等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全面发展条件,鼓励参与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培养良好品质。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筹措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章 校标、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校标为双圆相套的圆形徽标,校徽为长方形证章,校旗和校歌待征集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为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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