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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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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所得人,而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则作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必须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按时缴入国库,同时做好专项记录以备查。
由此可知,按照税法精神,个人所得税应由支付方在支付所得时进行代扣代缴。因此,贵公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将1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包括1月份计提并发放的当月工资和上一年12月份的工资)一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工资薪金所得,应先从工资收入中减去2000元的费用,剩余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范围为5%-45%,具体税率根据所得额决定。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以作为扣除项。工资薪金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合理工资薪金需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制定了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工资薪金水平符合行业及地区标准;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调整有序;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工资薪金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所以,根据税法规定,合理工资支出是指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这部分工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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