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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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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区别是什么
1、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区别如下:
(1)制作主体和生效条件不同。调解协议书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调解书由仲裁庭制作,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在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约束力不同。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产生的是合同效力。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相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二、调解协议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1、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
2、结束诉讼的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
3、强制执行的效力,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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