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超生

2025-10-11 06:55:566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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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因此,你们家的情况不属于超生。

 第一,在我国民法当中,有利追溯的原则体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首先当时是否违法需要当时的法律依据,何况当时即使违反政策在当时就会受到处罚的。

 第二,可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如果有人影响到你们的生活和工作,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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