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西洋公约》和《华沙条约》的内容是什么?

2025-02-18 20:43:4692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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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简称北约组织或北约,NATO)是一个为实现防卫协作而建立的国际组织,于1949年4月4日在美国华盛顿签署《北大西洋公约》后成立,为与以前苏联为首的东欧集团国成员相抗衡,使成员国一旦受到攻击时,其它成员国可以作出即时反应。但这一条条款在九一一事件之前,一直都未有动用过。及至前苏联解体以后,华沙条约组织宣告解散,北约就成为一个地区性防卫协作组织。北约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北约理事会。理事会由成员国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外长、国防部长组成。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成员国

北约成员国

从1949年建立开始:比利时、加拿大、 捷克(1999年)、 丹麦 、法国 、德国(1955年)、 希腊(1952年)、 匈牙利(1999年)

北约扩张图(2004年)

冰岛、 意大利、 卢森堡 、荷兰、 挪威 、波兰(1999年)、 葡萄牙、 西班牙(1992年)、 土耳其(1952年)、 英国 、美国 、爱沙尼亚(2004年)、 拉脱维亚(2004年)、 立陶宛(2004年)、 斯洛伐克(2004年)、 斯洛文尼亚(2004年)、 保加利亚(2004年)、 罗马尼亚(2004年)

基本上,除了前苏联的成员国和阿尔巴尼亚以外,其它前华沙条约组织都已成为了北约的成员国。

联及东欧七国为抗衡北大西洋条约组织而缔结的军事、政治同盟条约。全称《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1955年5月14日在华沙签订,同年6月5日生效,有效期20年。条约规定,如缔约各方在条约期满前一年未提出终止条约的声明,可继续生效10年;如缔结了全欧集体安全条约,则在该条约生效之日起失效。1974、1985年,华约组织曾两度作出延长本约有效期的决定。阿尔巴尼亚从1962年起不再参加华约组织活动,并于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该条约。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与联邦德国统一后退出华约。

缔约背景1949年初,西方国家准备签署《北大西洋条约》时,苏联即指出该条约的矛头是针对苏联的。同年4月4日北约签订后,苏联为阻止联邦德国加入北约,曾先后提出缔结对德和约、签署“欧洲集体安全条约”等建议,但均被西方国家拒绝。1954年10月23日,美、英、法等国签订《巴黎协定》,决定终止对联邦德国的占领,并吸收它加入北约组织,允许其重新武装。在此情况下,苏联及东欧7国遂于11月29日~12月2日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商定与会国将在组织武装部队和建立联合司令部等方面采取共同措施。1955年5月5日,美、英、法批准《巴黎协定》。5月9日,联邦德国加入北约。苏联及东欧7国遂于5月11~14日在华沙召开会议,缔结本条约。

条约内容该约由序言和正文11条组成,主要内容是:缔约国致力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当一个或几个缔约国受到武装进攻的威胁时,缔约各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如在欧洲发生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武装进攻时,其他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立即对遭受进攻的国家给予援助,包括使用武装部队;建立武装力量联合司令部,统率根据缔约国各方协议拨归其指挥的各国武装力量;建立政治协商委员会,以磋商和审查条约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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