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2025-08-02 14:01:2986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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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承担着重要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施工投标阶段,项目法人需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他们已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投标单位将无法获得投标资格。

项目法人需向施工单位提供详尽的施工现场信息,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数据,以及可能影响工程的周边设施和地下工程的详细资料。这些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以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招标时对可能影响报价的资料进行公开。

项目法人不得削减或挪用水利工程中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的预算是其基本义务。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这些费用的明确是必不可少的。项目法人还需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在工程开工15日内向相关监督机构备案。方案需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涵盖项目概况、应急预案、工程度汛措施等内容。

在水利工程开始前,项目法人需全面布置安全生产措施,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中,必须确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执行,并在施工前15日内向监管机构备案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单位资质、工程详情、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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