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2025-02-10 06:04:559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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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发挥保安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规范与保安服务相关的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组织为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性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组织招用或聘用,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从事保安服务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从事保安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公司监督管理。第二章 保安组织的设立第六条 各市、县(区)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需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内部保安组织。

 娱乐服务场所和未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单位或组织,所需使用的保安人员,由保安服务公司负责派驻。第七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服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设备、设施;

 (四)有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及保安管理工作经验;

 (六)国家设立企业法人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的,须经设区的市或者地区行政公署的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核准;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的,直接报省公安厅核准。经批准设立的,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营业。

 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经办保安服务公司。第九条 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接受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核准证;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章 保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保安服务公司依法向社会提供下列保安服务项目:

 (一)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集贸市场、银行、金融证券交易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等场所提供安全守护;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质和爆炸、化学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展览、展销和经营性的文娱、体育、商贸、旅游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五)提供报警保安服务;

 (六)防火、防盗、防爆、报警、通讯等保安技术防范设备器材的销售;

 (七)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和保安装置的设计、安装、保养和维修;

 (八)安全防范咨询;

 (九)其他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公安防范服务项目。

 公安机关不得参与保安服务公司正常的弄虚作假析业务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从事非保安业务活动。

 保安服务公司禁止经营下列物品:

 (一)军警用枪支、弹药和警用械具、标志以及制式服装;

 (二)钢珠枪、催泪枪、仿真手枪和管制刀具等杀伤性器械;

 (三)国家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安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并经物价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依法与客户单位订立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劳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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