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析—2

2025-03-17 19:11:516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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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签订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旨在阐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

【背景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识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关键在于判断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效力性还是管理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明确了合同效力标准,但仍存在法官对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致的问题。

【一、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建设需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则审查具体建设方案。用地规划许可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提,且工程规划许可不能超越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

【条文理解】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手续的理解】

司法解释中指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手续,包括未获得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施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的法定依据。实践中,建设项目审批涉及多个环节: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准、各部门审批、施工图审查、费用缴纳、施工许可审批。

【二、合同效力补正时间节点为“起诉前”】

合同效力补正理论认为,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可通过事后补正或实际履行使合同有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5条采纳此理论,明确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范围签订合同,若在工程竣工前获得相应资质,视为合同有效。

【三、发包人故意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后果】

实践中,发包人故意拖延审批手续办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根据《合同法》规定,对发包人恶意主张合同无效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要求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实务】

合同效力问题涉及价值判断,法院应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即便双方未提出异议。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是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关键。发包人未在起诉前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法院应认定合同无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法语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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