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4修正)

2025-03-04 20:59:5512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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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道采砂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

 河道采砂应当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经论证后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划定的可采区应当包括采砂具体地点、可采长度和宽度、可采砂量等内容。第六条 河砂可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公告下年度河砂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划定或者解除临时禁采区的,应当及时公告。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

 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应当包括采砂具体地点、可采长度和宽度、可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等。第九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包括采砂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和数量、规模控制及卸砂点等。

 个人家庭生活年自用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但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经营。第十条 以下河道采砂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开采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

 (一)东江从龙川枫树坝起,经河源、惠州至东莞石龙头的干流河道;

 (二)西江从广西交界起,经云浮、肇庆至三水思贤滘的干流河道;

 (三)北江从韶关武江、浈江交汇处起,经清远至三水思贤滘的干流河道;

 (四)珠江三角洲河道从东莞石龙头起,经东江北干流、南支流至珠江虎门大桥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滘起,经南华、磨刀门水道、石板沙水道至珠江磨刀门珠海大桥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滘起,经顺德水道、沙湾水道至珠江虎门大桥止的干流河道;

 (五)韩江从梅州三河坝起,经潮州、东溪、西溪至入海河口的干流河道。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三)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第十四条 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订立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并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中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五条 中标人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应当到海事、航道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作业。第十六条 颁发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砂现场附近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船的船号、控制采砂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姓名或者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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