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内容

2025-03-05 05:06:4174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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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该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行为。志愿服务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行为,由志愿者自愿参与,通过注册在民政部门的公益团体组织进行。

市和区县设有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志愿服务活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志愿者组织需接受监管和公众监督,确保志愿服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他们需为志愿者提供合适的志愿服务,包括招募、培训、考核、表彰等工作,并维护志愿者权益。

志愿者需年满14岁,身心健康,自愿参与服务,并具备相应能力。他们享有参加志愿服务、接受培训、监督组织、请求帮助等权利,同时需履行承诺、遵守组织规则、尊重服务对象等义务。志愿服务涵盖扶贫济困、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建立自愿、平等的服务关系。

政府、工作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和组织给予表彰和资金支持。同时,鼓励捐赠和对志愿者的优先录用。条例规定,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过失需由组织负责,而非法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本条例自2005年6月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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