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2025-03-17 19:43:06122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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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的劳动(第五十九条)。禁止在经期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受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限制和孕期禁忌的劳动安排(第六十一条)。女职工生育后,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二条)。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女职工不得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也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和权益,确保她们在工作中的安全与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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