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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历史上的女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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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有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中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和公婆即可休弃之,让妇女处于战战兢兢状态,始终把讨好丈夫和公婆作为最重要的事情,从此开始妇女就没有社会地位,处于从属地位。成婚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男方在婚姻中一直占据主动位置,女方处于弱势被选择的地位。问名,只要男方感觉可以,女方父母见币多就会同意,无视女子的意见。由纳币看出“以币易妻”,女子同货等同。女人没有社会地位,没有经济来源,就是在社会再分配中也处于弱势。女子无继承权,有时为了贵族的体面和联络感情,大多给予女子可观的嫁妆,但这同样只是出于父兄的赐予,而不是女子的法定权利。
秦汉妇女的社会地位总体较高,但呈递降趋势,是动态的变化过程。主要表现在:妇女能直接主动地参与政治活动;男女较为平等;“三从四德”的礼法规范和“从一而终”的贞节观还未成为女性的束缚。同时因为秦汉时期自由开放的政策,使女性能够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秦汉女性的经济活动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维护了小农经济的生存,并稳定了封建统治秩序。汉朝受儒家三纲思想的影响,婚姻成立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实行六礼,更重聘礼,盛行早婚。婚姻解除,实行七出三不去原则,片面强调丈夫的特权,规定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在家庭制度上,实行一妻多妾制、家庭等级制,维护夫权和家长权,维护妻妾不平等权。这种婚姻关系中的不平等体现出封建社会的阶级性和等级性。汉班昭所作的《女诫》是中国女性的第一本教科书,也是中国传统女训的鼻祖,历来被视为封建社会束缚女性的枷锁。
唐代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嫁许诸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或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的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刑六十”。又规定“男家自悔者,不坐”。对婚姻解除同样规定“七出”“三不去”和“义绝”,唐代还有“和离”的规定,即“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从唐律的规定来看,唐代妇女的地位还是低于男性。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女子仍无继承权。
宋代比唐代又有了进步和灵活性。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继子与绝户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宋代仍实行“七出”与“义绝”之制,又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允许妻子离婚改嫁。但是,如果“妻擅走者徒三年”,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减一等处刑。又如果夫亡,妻不守志者,“若改造(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地旧传统。
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嫁妆,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但元朝法律正式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就要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嫁妆和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至于夫家的财产,更是不得带走。明清两朝受元朝影响,都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嫁妆,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妇女地位进一步下降的趋势。明清以前的中国封建社会,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明清之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包办婚权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女子嫁不喜之人后无法更人,还有封建“七出”的枷锁,丈夫若不喜妻还可纳妾,让妻更郁郁寡欢,妇女的人性受到了进一步的摧残。 明清时的法律规定,妻殴夫即杖一百,不问有无伤害。殴夫致死者,唐、宋、明、清律俱处斩。妻子谋杀丈夫,不问有无伤害,是否得逞,皆处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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