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025-08-21 19:50:566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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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从事与有机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取得实验室认可。国家认监委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予以批准,并定期公布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有机产品检测机构的名录。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应当依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申请人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加工规模、产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计划、产地(基地)、加工或者销售场所的环境说明、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声明等。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活动,保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对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在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证书中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并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和个人、获证产品进行有效跟踪检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保证有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一致性。国家认监委规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获证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面积和产品种类、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数量、使用形式或者方式、颁证机构、颁证日期、有效期和负责人签字、在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等内容。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特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申请认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特定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同时,应当在相邻部位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机构名称。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且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字样。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成分表中注明某种配料为“有机”字样。有机配料,应当获得有机产品认证。

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结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者投诉。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罚款和其他处罚。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并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会议还围绕“农业生态”进行讨论,参会代表一致认为:农业生态相当于有机耕作,事实上是有机农业的一个方面。

扩展资料

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对有机农业的定义:有机农业是促进和加强包括生物多样性、生物循环和土壤生物活动的农业生态系统健康的整体生产管理系统。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基于明确和严格的生产标准,致力于实现社会、生态和经济持续性的最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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