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的测量方法?

2025-03-06 18:39:0081 次浏览

最佳答案

 关于商品房面积测量的法律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2-22

 【生效日期】1998-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12月22日批准实施)

 一、概述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商品房销售活动中各类房屋销售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2、引用文献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

 GBJ96--19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CH5001--1991房产测量规范。

 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定义

 本规范采用以下定义:

 3.1 商品房销售面积

 --商品房整幢出售,其销售面积为整幢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幢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其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3.2 整幢房屋建筑面积

 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3.3 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系指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3.4 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线水平投影计算。

 3.5 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和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6 阳台建筑面积

 阳台建筑面积系指阳台地面底板外沿在水平面的投影。

 3.7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系指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3.8 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整幢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值,即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3.10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之积。

 二、测量要求

 4、房屋边长测量应连续测量两次取平均值(中数*),两次测量读数之差(较差*)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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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钢卷尺 │△L’=±0.0005L(L>10) ┃

 ┃ │ =±0.001L(L≤10) ┃

 ┃ │△L’--两次测量读数之差 ┃

 ┃ │L--被测边长 ┃

 ┠——————————┼———————————————————————┨

 ┃ 手持式测距仪 ││△L’│≤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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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房屋分段边长之和与房屋总边长之差△L不超过(1)式规定:

 n

 △L=±0.004∑L1 (1)

 i=1

 式中:n--房屋边长分段数;

 L1--分段边长,i=1、2、3、……n。

 6、商品房面积测量标准不确定度u(中误差*)如(2)式所示。

 商品房面积测量标准不确定度:

 u≤(0.02√--S+0.001S) (2)

 式中:S--商品房实测面积,单位:平方米。

 其扩展不确定度(限差*):

 U=2u (p=95%)

 *测绘行业术语。

 三、测量项目与测量设备

 7、测量项目如表2所示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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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 号 │ 测量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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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1 │ 套内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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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2 │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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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3 │ 套内墙体面积┃

 ┠————————┼—————————————————————————┨

 ┃ S4 │ 套内建筑面积┃

 ┠————————┼—————————————————————————┨

 ┃ S5 │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 S6 │ 套房销售面积┃

 ┠————————┼—————————————————————————┨

 ┃ S7 │ 整幢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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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用于商品房面积测量的设备如表3所示,也可选用不低于表3给出技术指标要求的其它测量设备。

 上述测量设备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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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测量设备名称 │ 主要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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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钢卷尺 │示值误差:±(0.3+0.2L)mm┃

 ┃ │ │式中:L-以米为单位的被测距离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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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刻度直角钢尺 │测量面垂直度:0.5mm/500mm┃

 ┃ │ │ 示值误差:±0.48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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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手持式测距仪 │ 测量范围:(0-140)m ┃

 ┃ │ │扩展不确定度:5mm(p=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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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经纬仪 │J2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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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拉力计 │测量范围:(0--100)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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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测量方法与面积计算

 9、测量前准备

 9.1 商品房测量前应参照购房协议实地调查,对分户权界线及房屋公用共有部位进行确认,按附录1对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进行确认。

 9.2 房屋面积测量平面草图应实地绘制,楼房要分层绘制。尽量按几何图形分块,并编写序号。

 房屋面积测量平面草图是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的原始依据,其式样见附录5。

 10、测量点位的选取

 10.1 套内房屋边长测量

 测点一般取距地面1.2m±0.2m的高度,在房屋的两个长边、两个短边的1/6和5/6位置,两测点应保持水平。房屋边长较长时,应适当增加测点数。

 10.2 墙体厚度测量

 测点一般取距地面1.2m±0.2m的高度,距门(窗)框(左、右两点)0.2m位置。

 10.3 阳台边长测量

 阳台边长测量选点参照10.1,阳台的长、宽每边选取两个测量点。

 10.4 整幢建筑物外围尺寸测量

 测点一般取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距地面1.2m±0.2m的高度紧贴墙面的水平位置。当无法选取上述测点的位置时,可选取尽可能靠近上述测点位置为测量点位,或用刻度直角钢尺在被测长度的两个端面的延长期上选取等效测量点位。

 室内分段测量之和(含墙身厚度)与房屋外廊的全长的差值满足第5条要求时,应以房屋外廊数据为准,分段测量的数据按比例配赋。超差需进行复测。

 11、测量方法与面积计算

 11.1 套内使用面积

 以矩形房屋测量为例:

 用钢卷尺(或测距仪)测量套内各矩形房屋长边、短边的边长,在每个测点上,使测量线与被测量边保持平行,连续测量两次,两次测量值之差应不超过表1规定。

 取连续两次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一个测量点的测量值,以各测点的测量值的平均值分别作为长边和短边的边长测量结果L1i和D1i。读数精确到0.001m。

 套内房间边长测量值时,对已进行墙面装饰的,应加上装饰面厚度1。

 装饰面厚度可参考结构设计施工总说明或地区标准图集说明,按墙面材料种类、原料配比计算。

 套内第i个矩形房间的使用面积

 S1i=(L1i+2I) (D1i+2I)

 套内使用面积

 n

 S1=∑S (5)

 i=1

 n--矩形房间数(或矩形块数);

 i=1,2,……n。

 11.2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S2为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其中矩形阳台建筑面积按11.1测量方法测量阳台围护结构的长、宽,对有共用墙体的,应计算一半墙体面积。

 11.3 套内墙体面积

 靠近门窗部位的墙体厚度可直接测量,其他无法直接测量的,测量墙体的内外尺寸,计算差值求得。对于已进行墙面装饰的,需减去装饰面厚度。

 对于砖墙结构,按设计图纸的标准说明,取实测值最接近的设计值作为墙体厚度;对于其他不属于标准厚度的墙体,按实测值计算。

 各墙体长度乘以墙体厚度得出各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S3为共用墙体面积的一半与全部非共用墙体面积之和。

 11.4 套内建筑面积

 11.4.1 套内建筑面积S4应为11.1、11.2和11.3测量结果之和。

 S4=S1+S2+S3 (6)

 11.4.2 套内建筑面积还可用下述方法测得。沿各套建筑结构外围,用钢卷尺(或测距仪)测量各部长的长边、短边,按11.3的方法测量和计算出各外墙墙体厚度。再分别计算出长边平均值与其两端墙体厚度一半的差值、短边平均值与其两端墙体厚度一半的差值,则两差值的乘积与各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即为各被测套内建筑面积S4。

 11.5 各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1.5.1 共有建筑面积应参照上述有关测量方法进行测量。

 11.5.2 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原则和方法见附录2。

 11.5.3 各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S5的计算

 a.多层商品住宅楼中各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

 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各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

 b.多功能综合楼中各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本幢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

 幢内各功能区建筑面积之和

 本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本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

 共有建 本功能区独用的共有建筑面积+本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筑面积 =---------------------------

 分摊系数 本功能区内各套建筑面积之和

 (功能区)

 同功能区内某户(套)=同功能区内某套建筑面积×分摊的共同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功能区)

 11.6 套(单元)房销售面积

 套房销售面积S6应为套内建筑面积S4与本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S5之和。

 S6=S4+S5 (7)

 11.7 整幢商品房建筑面积

 测量整幢商品房建筑面积S7时,用钢卷尺在房屋外侧勒脚以上处测量房屋外围的两个长边、两个短边,应符合10.4的要求。当测量距离大于30m时,在钢卷尺零刻线端钩上拉力计,当拉力计示值达到50N时,读取边长测量值。测量时现场温度与检定时温度相差±15℃以上,应按下式进行温度修正。

 △Lt=L20(a1-a2)(t-20) (8)

 式中:△Lt--温度t时尺长修正值;

 L20--20℃时尺长;

 t--测量现场的温度;

 a1--钢卷尺的线膨胀系数;

 a2--被测墙体的线膨胀系数;

 若用激光测距仪测量房屋外围边长时,测距仪的前沿要紧贴被测边长的起点,激光束应投射到位于被测边末端的目标板上,并使光束两端在同一水平面。

 在高海拔地区使用手持式激光测距仪,空气折射率对被测距离的修正量计算公式见附录4。

 11.8 非矩形房屋面积与计算

 非矩形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按附录3进行。

 五、测量结果的处理

 12.1 分摊系数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以上。

 12.2 所有面积计算过程中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所有面积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单位为平方米。

 12.3 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结果按附录6格式出具《测量报告》。

 (注: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附录5、附录6、附录7等内容省略。)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5号

 【发布日期】1999-06-22

 【生效日期】1999-06-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5号)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市场计量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管理,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执行。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组成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标注应当以平方米(m2)为计量单位。

 第六条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

 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者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与商品房面积计量有关的图纸、资料等。

 第八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和仲裁测量的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配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测量人员熟悉《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掌握房屋面积测量的理论和基础知识,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数据公正、准确、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和仲裁测量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纠纷调解和仲裁测量,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测量机构出具的计量数据为淮。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的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的机构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检查时,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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