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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仇议作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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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后统治时期,有一个同州下邽的徐元庆,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杀害。徐元庆最终亲手报了父仇,随后自首认罪。当时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刑,并在里巷表彰他的事迹,甚至提议将此事编入法令,作为永恒的国家典例。然而,我认为这种做法存在问题。
我了解到,礼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如果认为杀人是恶行,那么作为子女复仇者不应宽恕。同样,刑法的目的是防止混乱,不允许以复仇为由随意杀人。尽管初衷一致,但表彰和惩罚的实施方式应有所区别。如果对可罚者给予表彰,这便称作滥行,是对法律的亵渎;而对应受惩罚者给予表彰,则是僭越,破坏了礼仪。若以此为行为准则,将导致义士无所适从,违法者无所畏惧,这样的法典如何能行得通呢?圣人的法制,是根据事理来决定奖惩,公正地评价是非,其核心就是统一性。
若能细致调查事情的真伪,分辨是非曲直,从源头上寻找公正,那么刑法和礼仪的界限就会清晰。例如,如果徐元庆父亲并未犯公罪,赵师韫的复仇仅出于个人恩怨,那么州牧和刑官的失职,以及徐元庆的复仇行为,都是出于维护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处理此事的官员应当感到羞愧,而不是寻求惩罚。反之,如果徐父确实有罪,赵师韫的行动并未违法,那么徐元庆的行为便超越了法律,复仇变成了对抗法制,应该受到制裁,而非表彰。
再者,讨论中提及“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这种观点过于拘泥于礼法,实际上,礼法中的仇是指无辜受害者的痛苦呼救,而非简单的报复。《周礼》规定,只有在正义的情况下杀人,才禁止复仇,反之则予以严惩。《春秋公羊传》中也区分了父受诛与父不受诛的复仇情况。如果依据这些经典来判断,徐元庆的行为符合礼法,孝顺且义薄云天,这表明他是个通晓道理、明白道义的人。这样的行为,怎会成为王法的敌人呢?因此,将此案作为典范是不恰当的,因为它违背了公正和礼仪。
我建议,对于此案的裁决,不应遵循之前的建议,而应根据上述分析来公正处理。谨此提出我的意见。
扩展资料
《驳复仇议》是唐代文学家柳宗元的一篇高扬以人为本思想的光辉篇章。它以对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驳初唐陈子昂“既诛且旌”的论点,并且,阐述了“调”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全文层次清楚、内容丰富,对今天的人们依然有启发。将韩愈的《复仇状》与该文相比较,韩愈可能受到过柳宗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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