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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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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健康管理办法如下:
1、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2、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3、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4、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6、第十二条,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7、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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