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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第二章 公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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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军队机关公文种类分为:
命令、通令、决定、指示、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通告、会议纪要。
第八条军队机关公文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命令用于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确定和调整体制编制,部署军事行动,调动部队,授予、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调配武器装备,任免干部,授予和晋升军衔,选取士官,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通令用于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宣布奖惩事项(不含授予荣誉称号);
(三)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或者安排,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指示用于向下级布置工作,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
(五)通知用于传达需要下级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办理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重要情况;
(七)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意见建议,回复询问;
(八)请示用于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事项;(九)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用于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通报情况;
(十一)通告用于向社会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十二)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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