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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 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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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每批活禽供港澳前须隔离检疫五天。出口企业须在活禽供港澳五天前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供港澳活禽实施临床检查,按照供港澳活禽数量的百分之零点五抽取样品进行禽流感(H5)实验室检验(血凝抑制试验),每批最低采样量不得少于十三只,不足十三只全部采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供应港澳。不合格的,不得供应港澳。
第三十二条 出口企业须在供港澳活禽装运前二十四小时,将装运活禽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禽实行监装制度。发运监装时,须确认供港澳活禽来自注册饲养场并经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合格的禽群,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其他伤残情况,运输工具及笼具经消毒处理,符合动物卫生要求,同时核定供港澳活禽数量,对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检验检疫封识编号应在《动物卫生证书》中注明。
第三十四条 经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供港澳活禽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的授权签证兽医官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动物卫生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天。
第三十五条 供港澳活禽运抵出境口岸时,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三十六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的,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确认单证和封识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在《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实际出境数量,必要时重新加施封识,并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境;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无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的、无检验检疫封识或封识损毁的,不得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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