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内容

2025-02-18 08:56:3865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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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确保动物及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下制定此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由农业部主管全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兽医部门负责本区域。

官方兽医依据法规对动物进行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并加施检疫标志。动物检疫遵循风险控制原则,实行过程监管和区域化管理。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货主须提前申报,如出售动物产品需在运输前3天至15天申报,具体时限根据不同类型动物确定。

动物在产地需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后方可离开,条件包括来自非疫区、强制免疫、临床健康等。捕获的野生动物和屠宰动物也需经过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将被处理,合格的动物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需及时报告并接受监督。

跨省引进动物需办理审批手续,经官方兽医检疫后,符合特定健康标准的方可进入。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将依法处理。运输过程中,必须携带有效的检疫证明,否则承运人不得承运。运输工具需消毒,垫料需无害化处理。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罚款,包括未按规定报告引进动物、隔离观察不合格等。该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旧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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