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特殊保护

2025-02-16 19:49:47100 次浏览

最佳答案

本条例针对以下群体实施特殊保护:

(一)残疾未成年人;

(二)弃儿、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

(三)留守未成年人;

(四)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五)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六)患有艾滋病或者父母患有艾滋病、服刑劳教人员子女等未成年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残疾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虐待、伤害、遗弃残疾未成年人。严禁利用残疾未成年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地方政府需建立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教育和福利的机构,确保实施特殊教育。对残疾未成年人应实施义务教育。

对于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中心应提供救助保护。能查找到家庭监护人的,及时通知监护人接回;无监护人的,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无法查找到家庭或无家可归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相关部门应建立救助协作机制,确保接送、护送未成年人至救助场所,并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领回,对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先救治后救助。

父母应关心留守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提供必要保障。县级政府应统筹规划留守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护服务,建立托管机构或寄宿制学校。社会各界应开展关爱、疏导和沟通活动。地方政府及教育部门应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将其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平等地接受。

对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应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其成长提供良好环境。地方政府应规划设置专门学校,纳入普通学校序列,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提供义务教育和矫治。专门学校应保证完成义务教育,开展心理辅导,矫治不良行为,并进行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协同管理、教育和矫治。

扩展资料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经1990年9月5日四川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发布。该《条例》分总则、未成年人的权利、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国家机关保护、特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9章84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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