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2025-02-18 08:54:448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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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编纂的不同、适用法律的技术不同、判例的地位不同。

1、法典编纂的不同:普通法系在立法上倾向于单行法律、法规,而不是以法典形式存在。而大陆法系则强调法典化,即通过抽象化、概括化的方式将法律规范进行编纂,形成系统完整的法典。

2、适用法律的技术不同:普通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考虑以前的判例,通过比较当前案件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概括出适用于当前案件的法律规则。而大陆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

3、判例的地位不同:在普通法系中,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意义,不仅对本案有约束力,对以后的类似案件也同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大陆法系中,判例并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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