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解

2025-02-12 11:54:3012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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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主要涉及取消生育间隔期限制,对再生育条件适当放宽,新增行政处罚条款,修改计生工作及管理机构名称,以及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修订。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更全面、合理地管理人口增长与计划生育,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同时加强对非法行为的惩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再生育条件放宽方面,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生育间隔期的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夫妻不再要求间隔4周年才批准生育。同时,对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作了适当放宽,允许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夫妻,经申请和审批后可再生育一胎。此外,对生育病残儿的夫妻再生育条件也做了放宽,允许在特定条件下申请再生育一胎。这些修订旨在保障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子女一方的生育权利,同时也考虑了病残儿家庭的实际需求。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改草案时,对生二胎的条件进行了细化,由原来的7条增加到8条,操作性更强。符合以下8种情况的夫妻可以申请生二胎:包括但不限于,经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再婚夫妻中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中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以及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新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使用虚假计生证明、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或落实节育措施的,罚款500—2000元;组织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3万元。对于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人员,则从原条例规定的“行政记过”变更为“开除”。

修订后的条例还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进行了修改,将奖励对象从职工扩展到所有城镇居民,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政府在修订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另行规定。同时,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奖励也从按照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调整为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发放计生奖励金的具体办法。

新条例还对严禁生二胎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经批准再生育后,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以及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行为等7种情形。凡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按超生处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通过合理调整生育政策,强化计划生育管理,保护公民生育权利,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广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口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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