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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乡规划局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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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全市有关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依法对各类规划成果进行审核、报批。
(三)负责组织实施已批准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乡镇规划。
(四)对全市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管理,依法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区)及乡、镇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依法对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进行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越权审批和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全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负责会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复审换证等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负责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工作的管理;负责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管理和保护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档案的收集,并及时按规定移交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整理、管理、保护并提供使用。
(九)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局人员出国、出境审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乡规划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系统的队伍建设。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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