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2025-03-13 23:00:298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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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稳定、优质播出,以及保护用户的收听收看权益,本规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旨在强化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管理。

所有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和覆盖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进行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以及相关活动时,均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以保障安全播出的实施。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则在各自行政区域内执行类似职责。

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应始终坚持不间断、高质量、经济安全的方针,确保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广播电视信号或危害安全播出的行为,维护正常的播出秩序。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需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制定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标准,否则将不得进行相关业务活动。

这些责任单位需强化制度建设,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广播电视的持续安全播出,其主要负责人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播出工作。

同时,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建立奖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表现出色的组织和个人,以激励更好的工作表现和成果。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颁布实施。共计八章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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