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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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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旨在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其适用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
第二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需遵循环保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定义为具有危害性质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危险特性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企业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负全面责任,需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条件,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培训体系,确保从业人员经过教育和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同时严格遵守有限制规定的使用。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自负责相关领域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公安机关负责剧毒化学品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等。
第六条: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消除隐患、停止使用不合格设施,必要时可实施查封和扣押等措施,同时要求单位和个人配合检查。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需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各监管部门需相互协作,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管理。
第八条:公众有权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需及时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将转交相关部门。
最后,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升安全保障,实行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储存和配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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