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隐患是指

2025-03-02 07:09:378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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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产或社会活动中,存在由人员、物质变化和环境因素引起的问题、缺陷、故障、苗头和隐患等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和重大两种。

1. 一般事故隐患指的是那些危害较小、整改容易且能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的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则涉及更大的危害和整改难度,可能需要停产停业,并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整改治理,或者是因为外部因素导致生产经营单位难以独立解决。

3.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定义了事故隐患:

- 第三条: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等,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

-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

-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可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查处,如需其他部门处理,则应立即移送。

以上内容对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事故隐患的定义进行了阐述和细化,旨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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