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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证据学制度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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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介绍一下:
周五听断案: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周礼·秋官·小司寇》)。审案事听取当事人供述,观察他们的语调、颜色、气息、听觉、眼神,从而作出判断。
周代的诉讼中,已广泛使用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等证据。《周礼》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即凡是民间发生争讼,要以当地的邻里人作证,凡是发生土地争讼,要以官府所藏地图作证。又说:“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任器货贿,就是杀伤人的凶器和所盗财物。在周朝,对伤害案件,要检验被害人的伤势程度,以确定被告人罪责的轻重。《礼记·月令》中说:“命理瞻伤、
察创、视折、 审断,决狱讼必端平。”这里的伤、创、折、断,是指皮伤、肉伤、骨折、骨肉皆断等不同程度的伤害,而瞻、察、视、审是指肉眼检验的方法。
秦代至清代的证据制度,其重要特点是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罪的一项重要根据。《清史稿·刑法志》指出,“断罪必取输服供词”,说明被告人不供认,就定不了罪,被告人一供认,就可以定罪。与重视被告人口供相适应,当时的法律允许刑讯以逼取口供。古代诉讼重口供和允许刑讯,是当时冤案层出不穷的一个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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