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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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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国境安全及人体、农业、林业、畜牧业和环境的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我们制定本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出入境人员包括旅客(包括外交人员),交通工具员工及其他人。携带物则涵盖了随身携带的物品和交通工具上托运或分离运输的任何物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监管工作,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则负责各自地区的相关工作。
对于出入境人员,携带以下物品需申报并接受检疫:入境动植物、产品及检疫物;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特殊物品如微生物、人体组织等;尸体、骸骨等;来自疫区或可能传播疾病的行李物品;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其他申报检疫物品。
禁止携带的进境物品包括动植物病原体、疫区动植物及其产品、动物尸体、土壤、《禁止携带、邮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内的物品,以及国家禁止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等。
若携带物存在重大检疫风险,检验检疫机构将启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以确保安全和合规性。
扩展资料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经2024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总则、检疫审批、申报与现场检疫、检疫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7条,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1月6日发布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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