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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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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规章制定程序中的审定阶段,规章草案定稿后,起草单位领导需签署送审报告,并连同送审稿及起草说明一并送至法规司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若规章草案存在体例和结构不符合规定、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内容与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条文内容不明确或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起草单位需对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经法规司审查后的规章草案,由法规司提出审议报告,并送交主管副局长批准。随后,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规章草案需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对于内容简单或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如局长或主管副局长认为必要,也可由局长或有关副局长直接审批。
第二十条:在局务会议审议法规或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需作起草说明,法规司负责人则提供审查说明。若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对草案作大量修改,草案需由起草部门进行论证和修改后,再次提交局务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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